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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于2020年12月1日入职上海HS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试用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小金工作部门为新能源事业部,职位为区域负责人,试用期基本工资为每月14000元,并约定试用期员工绩效考核工资为0元,转正后另有绩效工资每月4000元。试用期过后,公司并未安排小金进行转正述职。至2021年5月7日,公司人事部经理通过邮件向小金提出“您转正延期2个月,5月30日会重新安排转正述职”。小金认为,这是不合法的,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试用期为4个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违法延长。但公司认为,因小金在试用期期间未完成公司的租售任务及当面拜访任务,其在试用期表现与转正条件不相符,未予转正。公司人事与其沟通延期转正时,小金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期转正呢?笔者借本文来初步分析其中的相关规定。
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也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做出是否留用的决定,并不得继续试用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决定留用,为劳动者办理试用结束的转正手续;二是决定不留用,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故如果决定不留用,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依法进行操作。结合本文前述案例,仲裁机构和受理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又要延迟转正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违法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违法延长试用期的期间内,单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转正后的正常工作,还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2021年5月7日用人单位通知小金延迟转正2个月,而事实上小金在此期间亦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按照试用期工资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应该认定4月至5月期间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故公司应当以小金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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